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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日 星期二

平成26(受)547 損害賠償請求事件

(本判決涉及台灣民族情感,翻起來頗苦澀)
爭點:
電視節目中播出日據期間日本政府將台灣原住民的生活狀況作為展覽品而在博覽會上展示此一對台灣原住民為差別待遇之事實情節,是否已毀損該些原住民之名譽?


裁判要旨:

電視播送的節目內容是否會貶低人在社會上的評價,應以一般的視聽者施以普通之注意程度及視聽的方式作為判斷之基準(最高裁平成14年(受)第846號同15年10月16日第一小法廷判決・民集57卷9號1075頁參照)。就收看系爭節目的一般視聽者而言,實難想像其等會接受應將被上訴人之父親及被上訴人(台灣原住民)與動物園內之動物同等視之而對待之事,故系爭節目之播送難謂會貶低被上訴人在社會上的評價。原審認定成立毀損名譽之不法行為云云,明顯違背法令,上訴為有理由,應廢棄原判決,而第1審駁回被上訴人之請求為正當,應駁回被上訴人之上訴。

裁判結果:
1、原判決中關於判決上訴人敗訴之部分廢棄。
2、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駁回。
                    
(原審:東京高等裁判所)
(最高裁判所第二小法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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