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點:
戶籍法第104條第1項規定之「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責めに帰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事由)之含義為何?
將看過、有興趣的日本最高裁裁判抓下來後翻譯,以免忘記(*‘ v`*)。 磨練技巧其次,最重要的是省思判決的邏輯思維跟價值判斷。 偶爾會翻下級審裁判所的判決,原則上2週1更。 文意通順優先,故會變譯。有問題請來信指教。
2017年5月23日 星期二
2017年5月18日 星期四
平成28(許)26 債権差押命令取消及び申立て却下決定に対する抗告審の取消決定に対する許可抗告事件
爭點:
進口商就所進口商品與銀行簽約,由銀行發出信用狀並取得讓渡擔保權(類似動產質權)時,銀行是否已因占有改定而取得進口商品之所有權,而得於進口商賣出商品後遭宣告破產時,主張其讓渡擔保權為別除權,並行使物上代位權向法院聲請扣押進口商對商品賣方之價金債權?
進口商就所進口商品與銀行簽約,由銀行發出信用狀並取得讓渡擔保權(類似動產質權)時,銀行是否已因占有改定而取得進口商品之所有權,而得於進口商賣出商品後遭宣告破產時,主張其讓渡擔保權為別除權,並行使物上代位權向法院聲請扣押進口商對商品賣方之價金債權?
2017年5月4日 星期四
訂閱:
文章 (A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