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媽呀第一篇就食言,現在才貼w)
案號:平成25(オ)918
案由:不当利得返還請求本訴,貸金請求反訴事件
爭點:若本訴所憑之債權已罹於時效,是否仍得以此債權於反訴當中主張抵銷抗辯?
裁判要旨:
即便債權因時效屆滿而消滅導致無法請求履行,但若在債權消滅前已有適於抵銷之情狀時,仍得將該債權作為主動債權而主張抵銷。因此,當為本訴標的債權之全部或一部經法院判斷因時效消滅時,就同時進行審裁之反訴而言,即便以本訴之判斷為前提,而認定可將該債權作為主動債權並為抵銷抗辯,亦不會與判斷該債權存在與否之本訴有矛盾抵觸之處,也無重複裁判可言。故本件上訴人於反訴中主張抵銷抗辯,並未違反民事訴訟法第142條禁止重複起訴之規定。如此解釋與民法第508條(因時效而消滅之債權在一定的情形下仍可作為主動債權而主張抵銷)之立法意旨係基於公平起見而保障當事人間對可抵銷與否之期待之立法意旨,亦相符合。
綜上,原審就反訴判決被上訴人勝訴部分,因未就上訴人主張抵銷抗辯加以審酌,自難謂無民事訴訟法第312條第2項第6款規定之判決不備理由,故上訴人此部分上訴為有理由,自應加以廢棄;另因上訴人主張抵銷抗辯是否有理由應由原審再詳加審理,故將本件發回。上訴人其餘上訴理由雖主張原判決有違憲及理由不備之情,然經核均僅係誤認事實及單純違反法令,均不該當與民事訴訟法第312條第1、2項之規定,無法採取,應予駁回。
裁判結果:
1、原判決關於反訴部分所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決廢棄,發回東京高等裁判所。
2、其他上訴駁回。
3、駁回部分之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原審:東京高等裁判所)
(最高裁判所第一小法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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