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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7日 星期三

平成27(受)589 労働契約上の地位確認等請求事件

爭點:
講師與大學簽訂之定期勞動契約中約定:雇用期間為1學年,在講師表現良好、有意繼續受雇,且大學認為有續聘之必要時,得予續聘,但最長不得逾3年,另於3年期間屆滿時,若仍符合上開條件,大學並得將講師調整為不定雇用期之職務。現講師於3年期滿後主張大學通知雇佣關係已因期滿而消滅不合法,請求確認雇佣關係存在並給付薪資,有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