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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1日 星期四

平成27(行ヒ)301 開発許可処分取消請求事件

案號:平成27(行ヒ)301
案由:開発許可処分取消請求事件

爭點:當市街化調整區域內之開發工程已完工,且已交付檢查完畢證書後,此時若訴請撤銷開發許可,是否仍有訴之利益?

裁判要旨:

依都市計畫法第43條第1項規定可知,在市街化調整區域當中,就未獲開發許可之部分區域,原則上就建築物之建築等行為均受限制,除非經市長之許可;而經許可開發之部分區域,依同法第42條第1項規定,當開發工程完工並交付檢查完畢證書後,除了予定建築物等以外,其他的建築等行為原則上亦均受限制。因此,在市街化調整區域中,以取得有效開發許可為前提,經取得檢查完畢證書並公告工程完工後,即可產生得就予定建築物進行建築等行為之法律效果。

由此可知,對於認為應限制市街化調整區域內經許可開發土地上之予定建築物之開發等行為,而請求撤銷開發許可者而言,即便開發工程已完工,且已交付該工程之檢查完畢證書,仍然可以藉由請求撤銷開發許可,而排除原先得就予定建築物進行建築等行為之法律效果。是以,即便市街化調整區域內經許可開發土地之工程已完工,且已交付該工程之檢查完畢證書,仍應解為撤銷開發許可之訴之利益並未喪失。故被上訴人請求撤銷本件有關之開發許可,即便工程已完工並交付檢查完畢證書,仍具訴之利益。原審為相同之判斷,自屬正當,上訴意旨無法採取。

裁判結果:上訴駁回。

(原審:東京高等裁判所)

(最高裁判所第一小法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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