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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5日 星期五

平成26(行ヒ)494 遺族補償給付等不支給処分取消請求事件

爭點:
勞工因參加研修生的歡送/迎會而暫時離開工作場所,後於駕車返回工作場所並順道將研修生送回宿舍途中不幸發生車禍身亡,是否符合勞働者災害補償保險法第1條及第12條之8所定「因業務上之事由致受災害」之情形?

裁判要旨:
依勞働者災害補償保險法規定,欲對勞工因業務災害所造成之受傷、疾病、殘障或死亡給付保險金,需以勞工係從事業務上行為為要件,而欲滿足此要件,其中之一乃勞工必需是基於勞動契約,在受雇主指揮監督之情況下發生災害(最高裁昭和57年(行ツ)第182號同59年5月29日第三小法廷判決・裁判集民事142號183頁參照)。依本件原審認定之事實,B勞工於公司代理社長E部長探詢其是否會參加歡送/迎會時,雖然曾以系爭資料必需於隔天提出為由加以拒絕,然而E部長卻詢以「不能露個臉嗎」等語表現出強烈希望B勞工能參加的意思,但也未採取延長系爭資料提出期限的方式,而是表示在歡送/迎會結束後會跟B勞工一起加班把資料完成。如此一來,B勞工在E部長的強烈期望下,不得不參加歡送/迎會,進而也不得不在歡送/迎會結束後,為了完成資料而要返回工場。從公司的角度來看,可說是對B勞工要求從事職務上之一連串行為

而上開歡送/迎會是由代理社長E部分所提案,為了讓中國來的研修生與公司的職員聯絡交流而舉辦,當時在公司任職的7名職員及研修生全部都要參加,相關費用也是由公司的經費支出,甚至還由公司派車將研修生由住宿處接送至舉辦地點。因此上開歡送/迎會可評價為是公司為達到研修的目的而規畫的活動之一,其目的為尋求中國研修生與職員的和睦以及強化公司與中國母、子公司間的關係,自與公司的經營活動有密切的關連性

再者,於歡送/迎會結束後要將中國研修生送回住宿處的人原本應是E部長,但卻是由B勞工在返還工場時順道將研修生載回去,歡送/迎會場、工場及研修生住宿處的相對位置來看,將研修生載回住宿處並不用繞一大圈,故可認定應屬公司對B勞工一連串指示的範圍內

綜上,即便E部長並未明示要求B勞工要將研修生送回住宿處,然而B勞工在發生車禍時仍應認為係在公司指揮下從事業務,且B勞工之死亡明顯與此有相當因果關係,故自該當勞働者災害補償保險法第1條、第12條之8第2項,以及勞働基準法第79條、第80條所規定之「因業務上之事由致受災害」之情形,原審認定B勞工之死亡並不該當此要件之判斷,有明顯影響判決之違背法令,上訴意旨就此為有理由,自應廢棄原判決,又係原決定(處分)違法,上訴人請求撤銷該行政處分自應准許,爰一併廢棄駁回請求撤銷之第1審判決,並自為判決撤銷原處分。

裁判結果:
一、原判決及第1審判決均廢棄。
二、行橋勞働基準監督署長於平成24年2月29日對上訴人所為不同意依勞働者災害補償保險法給付遺族補償及喪葬費之決定應予撤銷。
三、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原審:東京高等裁判所)
(最高裁判所第二小法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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