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協同組合理事會之決議中,若除去有參加表決之與該決議有特殊利害關係之理事後,贊成人數仍超過通過決議所需之人數時,該決議是否仍然有效?
裁判要旨:
水產業協同組合法第37條第2項規定漁業協同組合理事不得參與理事會所提與其有特殊利害關係議案之表決,立法意旨在於謀求理事會決議之公正,以保護漁業協同組合本身的利益。故即便某理事有參與表決與其有特殊利害關係之議案,只要其表決權之行使並未造成決議結果的變化,即應認決議並不因此而失其效力。因此,就漁業協同組合理事會的決議而言,若除去對該議案有特殊利害關係且有參與表決之理事人數後,贊成人數仍超過通過決議所需之人數時,仍應解為該決議為有效(最高裁昭和50年(オ)第326號、同54年2月23日第二小法廷判決・民集33卷1號125頁參照)。本件雖有證據足認A漁協之8名理事中,有2名理事對系爭貸放案具有特殊利害關係,惟除去該2名理事後,餘下之6名理事中,有4名理事出席並全體同意通過系爭貸放案,符合決議成立之要件,因此系爭貸放案之決議並無瑕疵而得主張無效。原審判決就此部分之認定乃明顯違背法令,上訴為有理由,應廢棄原判決。另被上訴人主張本件相關支出負擔行為是否有違法情事,以及東洋町是否因此而受損害,均需再詳加審理調查,爰將本案發回原審法院。
裁判結果:原判決廢棄,發回高松高等裁判所。
(原審:高松高等裁判所)
(最高裁判所第二小法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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