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點:
市政府藉由補助轄區內共濟會之名義,由共濟會將補助款用以支給市政府臨時人員之離職金,是否已違反公務員俸給法定主義,而屬逾越或濫用地方自治法第232條之2所賦予市政府判斷補助是否具公益上必要性之裁量權?
將看過、有興趣的日本最高裁裁判抓下來後翻譯,以免忘記(*‘ v`*)。 磨練技巧其次,最重要的是省思判決的邏輯思維跟價值判斷。 偶爾會翻下級審裁判所的判決,原則上2週1更。 文意通順優先,故會變譯。有問題請來信指教。
2016年7月20日 星期三
2016年7月12日 星期二
平成26(あ)747 業務上過失致死傷被告事件
爭點:
因管區警官過失未適度疏導,讓民眾過度湧上天橋而造成坍塌,導致11死183傷之結果,該警官所屬警署之副署長即被告是否亦可認為係刑事訴訟法第254條所謂之「共犯」,故對其之追訴時效亦因起訴該管區警官而中斷?
因管區警官過失未適度疏導,讓民眾過度湧上天橋而造成坍塌,導致11死183傷之結果,該警官所屬警署之副署長即被告是否亦可認為係刑事訴訟法第254條所謂之「共犯」,故對其之追訴時效亦因起訴該管區警官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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