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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1日 星期三

平成26年(あ)第477号 強盗殺人,死体遺棄被告事件

(本篇是難在如何選用適當的中文詞彙來翻出隱含價值判斷意涵的日文詞彙)

爭點:
被告強盜殺害3人,量處死刑是否妥適?

裁判要旨:

本件上訴意旨雖稱原判決違反判例,然實僅主張有事實誤認及量刑不當等情事,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05條所規定之上訴理由,依上訴意旨調查之結果,認亦無應適用同法第411條之餘地。

附帶說明者,本件被告係受僱於實際從事高利貸之公司,為強盜殺害該公司負責人A及其子B(任經理),而與同事3人共謀,於A之住所內,先以安眠藥將B迷昏後,因B之妻子C發覺有異,為求實現強盜殺人之目的,亦決意殺害C並即用繩索將C勒斃,其後則陸續用繩索將B、A勒斃,得手現金416萬元,之後將3人之屍體運至木材堆置場內埋入土中。被告長年在A之住所內工作,經常受到A、B暴力相向,B亦經常威脅若逃跑就加以殺害,並強迫被告長時間工作。被告因此身心俱疲,思索要如何從A、B的束縛中解脫,最後決意殺害2人,且為給付負責搬運屍體及保管的共犯報酬,亦決定取手A、B等所有之現金,並與3名共犯共同犯下本案。雖然被告所受遭遇及因此而生之犯案動機亦有應加以衡酌之處,惟被告並未嘗試其他解決之道,卻採取此種未深思熟慮且短視之方式處理,而就殺害C而言,並無任何足以衡酌之事由。此外,本件強盜殺人及遺棄屍體可認為係經綿密之計畫,而就C部分竟亦僅係基於完成犯罪、排除障礙之意圖即狠心將其殺害。再者,本件犯罪態樣既冷酷又無情,一次奪走3人之性命,情節確實重大,死者家屬亦請求嚴厲處罰。被告為提出殺害A、B以及強盜得手金錢作為掩埋屍體資金之人,並為陸續引誘共犯加入等具體之準備行為,於犯罪當天以安眠藥迷昏B及控制發覺有異之C後,除說服對於是否要下手殺人猶豫不定之共犯外,並急找來另名共犯一同動手;3名共犯中係由被告率先下手殺人,並負責將死者之遺體加以遺棄,始終居於犯罪之主導地位。綜觀上開情事,被告之刑事責任極為重大,即便充分考慮被告在接受警方詢問後自首,並表現出反省的態度等有利於被告之情節,原判決亦是不得不維持第1審判決所處死刑之量刑,本院就此也不得不加以維持

裁判結果:
上訴駁回。

                   
(原審:東京高等裁判所)
(最高裁判所第三小法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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