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因女友家人反對2人交往,故先寄發電子郵件恐嚇,甚而興起殺機而侵入女友之祖母與父母家中接連殺害2人,量處死刑是否適當?
裁判要旨:
死刑制度並未抵觸憲法第36條規定,前已有本裁判所諸多判例(最高裁昭和22年(れ)第119号同23年3月12日大法廷判決・刑集2巻3号191頁,最高裁昭和26年(れ)第2518号同30年4月6日大法廷判決・刑集9巻4号663頁,最高裁昭和32年(あ)第2247号同36年7月19日大法廷判決・刑集15巻7号1106頁)可稽,上訴意旨仍指死刑抵觸憲法云云,並無理由。
另就被告之量刑附帶說明:本件被告:(1)對於同居女友僅因細故即出手毆打其顏面等致傷2次,(2)發覺異狀之家屬將其女友接回老家後,被告一昧認為係違反其女友之意願,因此對於其女友之同事、朋友及家族共8人寄送了含有將殺害其等恐嚇內容之電子郵件計17封,(3)在完全無法與女友見面的情況下,被告對於其女友家族的憤怒與日遽增,認為其等是讓女友與伊復合的障礙,並決意殺害其女友的家人,於是接連侵入其女友祖母及隔壁其父母之家中,並持菜刀將其女友之祖母及母親刺殺身亡,且為獲取逃亡資金,亦將2名被害人之錢包取走。查本件各犯行之動機甚為自私,由上述電子郵件中的內容,可認定被告係一廂情願且極端執著的要其女友與其復合,對於伊認定為復合之障礙的女友家族,則認為即使殺掉也要加以排除,此種殺人動機實無任何酌量減刑之餘地。被告為殺人而事先購入菜刀,並在網路上搜尋伊女友家族住處的環境,並從三重縣的家中遠赴長崎縣西海市,有周全的準備和計畫性。被告捨所持往之洋菜刀不用,而以在其女友祖母家中所找到的具有刀刃、殺傷力較強的厚重菜刀朝毫無抵抗能力的被害人胸腹部連續刺殺(女方之祖母4次、母親11次),致2人失血過多而死亡,2次殺害行為均係基於強烈的殺意而實行的執拗且殘忍的行為,並造成了奪走2名無辜者姓命的重大結果,其遺族表示希望嚴厲處罰也是當然之理。綜合考量上述情形,被告之刑事責任不得不說是極端重大,僅管被告僅有罰金前科,且在充分考慮對被告有利之情事後,仍可認原判決所維持第1審判決之死刑科刑也是不得不的決定,本院對此也不得不予以維持。
裁判結果:
上訴駁回。
(原審:福岡高等裁判所)
(最高裁判所第一小法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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