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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3日 星期四

法官貼文說被害者家屬是被法院「洗腦」了,結果是?--令和2年(分)第1号

 案號:令和2年(分)第1号 裁判官に対する懲戒申立て事件


爭點:法官在FB上公開貼文說「被害者家屬不去非難公開刑事判決書的東京高裁,而要非難只引用判決書連結的我,是被東京高裁事務局和每日新聞社洗腦了吧,即使到現在也還是這樣。」,是否構成裁判所法第49條所規定的「有辱品位之行為」而應予懲戒?

最高裁大法庭認為:

1、此名法官(受懲戒人)因先在FB上貼文引用某強盜殺人與強姦未遂案件的判決書連結,並評論「一名看到女性被勒住脖子時會感到性興奮的男子,被那種男子殘酷殺害的17歲女性」,因此遭被害者家屬以毫不考慮被害者的尊嚴,且行文帶有輕蔑之意為由,請求受懲戒人所屬的東京高裁予以懲戒。但受懲戒人之後卻仍以自己的FB帳號,在他人明知其為法官的情況下,再公開貼文表示自己遭投訴一事表示是因為被害者家屬被東京高裁事務局和每日新聞社洗腦的結果,已侮辱到被害者家屬。

2、法官的職責是在裁判中作為公正中立的審判者,因此不僅是在執行職務時,即使對於私人生活也不能作出與責職責相違背的行為;且為了不傷害國民對法院及法官的信賴,並負有應謹慎行事的義務(最高裁平成13年(分)第3号同年3月30日大法廷決定・裁判集民事201号737頁参照)。基此,裁判所法第49條所謂「有辱品位之行為」,解釋上應不論是否為職務上或純屬私下之行為,只要該行為將損及國民對法官的信賴,或是懷疑起裁判的公正性時,應即屬符合此要件。受懲戒人公開貼文並用「被洗腦」形容被害者家屬,指涉他們沒有自我判斷能力,試圖讓人對他們產生無理取鬧的觀感,除了更傷害他們的心情外,亦會間接的擴大他們所受的損害,也會讓人對受懲戒人是否是一位能夠理解、考慮被害者及其家屬的法官產生疑問。因此受懲戒人的上開行為當然屬於損害國民對法官信賴的行為,符合裁判所法第49條的規定。此外,即使被懲戒人貼文是為了就被害者家屬請求懲戒之事表達自己的見解,但以侮辱的字眼形容被害者家屬也仍非法之所許。

結論:被懲戒人應予警告。

附錄本案法條:
裁判所法(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五十九号)
第四十九条(懲戒) 裁判官は、職務上の義務に違反し、若しくは職務を怠り、又は品位を辱める行状があつたときは、別に法律で定めるところにより裁判によつて懲戒される。

裁判官分限法(昭和二十二年法律第百二十七号)
第二条(懲戒) 裁判官の懲戒は、戒告又は一万円以下の過料とす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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