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人於破產程序開始前已因他人指定為人壽保險之受益人而享有死亡保險金請求權時,該債權是否應納入破產財團內?
裁判要旨:
查以第三人為人壽保險之受益人時,該受益人因保險契約之成立而於該契約所定期間內取得以被保險人死亡為停止條件之死亡保險金請求權(最高裁昭和36年(オ)第1028號同40年2月2日第三小法廷判決・民集19巻1號1頁参照),該請求權即便是在被保險人死亡前,受益人也能加以處分,債權人亦能聲請法院加以扣押,具有一定的財產價值。因此,對於破產程序開始前基於已成立之人壽契約所生以破產人為受益人之死亡保險金請求權而言,自應解為該當於破產法第34條第2項所定之「破產人基於破產程序開始前之原因而取得之將來請求權」,而應納入受益人之破產財團內。上訴意旨謂死亡保險金受益人的請求權係在被保險人死亡時始發生,在被保險人死亡前受益人不過僅有一期待的利益而非請求權,自不應納入破產財團,原審認事用法顯有違誤云云,不足採取。
裁判結果:
上訴駁回。
(原審:東京高等裁判所)
(最高裁判所第一小法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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