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駐沖繩美軍)主張沖繩縣民因美軍基地等因素長期對美國存在不滿情緒,對被告已有有罪心證,且可預見將會對被告處以重刑,因此在那霸地方裁判所已不可能進行公正之裁判員審判,故請求移轉至東京地方裁判所審理,有無理由?
裁判要旨:
所謂裁判員制度,係藉由國民的視點與法曹專業交流,增進相互理解而以實現更佳的刑事裁判為目的之制度。對於由裁判員進行裁判的案件,其體制係由依確保公平性、中立性手續所選出的裁判員,以及在身分、獨立行使職權受保障下的裁判官組成審判庭,裁判員依法負有公正誠實執行其職務的義務,而裁判長則必需設法讓裁判員能充分的執行職務,因此在制度上,就裁判所的公正以及依據法律與證據進行適當的裁判可說有充分的受到保障(最高裁平成22年(あ)第1196號同23年11月16日大法廷判決・刑集65卷8號1285頁參照)。在如此的裁判員制度構造下,尚難謂那霸地方裁判所會因如聲請人主張之事由而難以期待進行公正的裁判,故本件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當有不能維持裁判公正之虞時」之要件。是本件請求為無理由,自應予以駁回(裁判官千葉勝美提出協同意見,略)。
裁判結果:
聲請駁回。
(原審:那霸高等裁判所)
(最高裁判所第二小法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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