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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9月2日 星期五

平成28(あ)456  覚せい剤取締法違反被告事件

爭點:
平成25年法律第49號「刑法等部分修正案」中有關新增部分刑度可給予緩刑之各項規定,是否該當刑事訴訟法第411條第5項所規定之「刑之變更」?

裁判要旨:
平成25年法律第49號「刑法等部分修正案」中有關新增部分刑度可給予緩刑之各項規定(刑法第27條之2及27條之7),是為求防止被告再犯及促進其生為目的,而就部分之宣告刑給予法院得選擇是否予以緩刑的新權利,故解釋上並非對特定犯罪及其所應科處之刑之種類與刑度之變更。因此上開規定的新增並不該當刑事訴訟法第411條第5項所規定之「刑之變更」(最高裁昭和22年(れ)第247號同23年11月10日大法廷判決・刑集2卷12號1660ノ1頁參照。)

裁判結果:
上訴駁回。
                   
(原審:大阪高等裁判所)


(最高裁判所第一小法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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