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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9日 星期三

平成27(受)1036 損害賠償請求事件

爭點:
律師公會依據辯護士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向第三人請求「照會」,但第三人拒絕為報告時,是否已侵害該律師公會法律上應受保護之利益,而構成不法之侵權行為?

裁判要旨:

辯護士法第23條所定之照會制度,是為便利律師處理受任事件時能為必要之事實調查等而設立之制度,而受照會之公務機關及公私團體若非無拒絕之正當理由,均需向律師公會報告受照會之事項。因此,基於照會本身對於上開機關及團體之利益可能將帶來重大影響,辯護士法第23條之2另將照會之權限委予律師公會,由該律師公會就各別律師所提出之照會要求,依據制度規定之意旨判斷是否適當後,決定是否發出照會,以確保此制度能夠適當的運用。由此觀之,賦予律師公會照會之權限僅係為了確保照會制度能夠適當的運用而已,並無法解釋為就照會報告之回覆,律師公會有法律上應受保護之利益是以,對於受辯護士法第23條規定之照會而拒絕為報告之行為,應解為並不構成侵害該律師公會法律上應受保護利益之不法行為,原審就此為相異之判斷,有明顯影響判決結果之違背法令,此部分上訴意旨為有理由,應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而依上開說明,被上訴人之先位請求為無理由,第一審判決予以駁回係屬正當,就此部分亦應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至於被上訴人備位請求確認報告義務存在部分,因有更為詳盡審理之必要,爰發回原法院。

裁判結果:
1、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
2、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駁回。
3、關於請求確認報告義務存在之備位之訴部分,發回名古屋高等裁判所。
4、關於第1、2項之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原審:名古屋高等裁判所)
(最高裁判所第三小法廷)
岡部喜代子、同木内道祥有提出協同意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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