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點:
被告為攫取金錢,透過婚姻聯誼網站結識不同男性,並虛構其身世背景進而交往後,即乘機將其殺害並偽裝成燒炭自殺,至少共造成3名男性身亡,原審量處死刑是否適當?
裁判要旨:
依本件原判決所認定之各殺人事實,被告於與被害人等交往時捏造多項身家背景,使被害人等提供金錢予伊;又以讓被害人等陷入昏睡後燃燒木炭,使其等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之方式將其等殺害。而卷內認定被告有實行諸犯行之依據有:1、被告於被害人等死亡時與其等關係親密,且僅有被告與被害人在死亡場所一同出現。2、被告在各被害人死亡前曾購入與在遺體附近所發現木炭之特徵相同之木炭。3、各被害人均無自殺或意外死亡之可能。4、被告雖從各被害人處獲得金錢,但其後陷入將遭拆穿謊言的狀況,因此具有殺害各被害人的動機。將以上情況綜合判斷後,就被告殺人之事實已達無合理懷疑之證明程度,故原審所為上開判斷並無不合理之處。是原審就本件起訴事實認定被告有罪並維持第一審結論之判決,自屬正當而應予維持。
被告始終不務正業,卻為維持奢侈的生活方式,對於從婚姻聯誼網站所認識而心中想以結婚為前提交往之男性,諉以真心交往等藉口而從被害人處獲得高額金錢等財產利益,並為免除還款義務及恐謊言被拆穿而遭究責,預先準備木炭盆及木炭,在半年當中陸續殺害了3名男性,此外又詐欺了3名同樣在網站上認識的男性、詐欺1名男性未遂及竊盜1名男性之財物。尤其就殺害3名男性部分,被告先使其昏睡後,燃燒預先準備好之木炭,並將被害人偽裝成自殺情形,核屬有萬全準備及具計畫性的殺害方式,惡性極為重大,並造成奪走3條人命的重大結果。死者家屬因此遭受極大的損失,並認應嚴懲被告,此事件對社會亦帶來莫大的影響。此外,被告於審理中仍不斷的提出不合理的辯解,完全未見任何反省的態度。
綜合上述事證,被告之刑事責任確實極為重大,原審只能維持第一審科予被告死刑之判決,本院對此結果亦只能予以維持。
裁判結果:上訴駁回。
(原審:東京高等裁判所)
(最高裁判所第二小法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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