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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7日 星期二

平成27(あ)741 業務上過失致死傷被告事件 (JR福知山線脱線事故)

爭點:
西日本旅客鐵路公司(JR西日本)歷任之董事長就公司營運鐵軌路線中之彎道部分是否負有設置自動減速裝置(ATS)之注意義務,故對列車在彎道未減速導致出軌產生之傷亡負業務過失致死及致傷之責?



裁判要旨:

本件起訴事實係以歷任JR西日本董事長之被告等人,對於綜理ATS整修之鐵路本部長雖負有應指示其在事發彎道設置ATS之業務上注意義務,然卻怠於指示;且被告等對於若列車駕駛未適當採取減速措施而進入事發彎道時將有造成列車在彎道處脫軌翻覆之危險性具有預見可能性,做為認定被告等涉嫌犯罪的前提。然而,在本次事故發生前,相關法令雖要求ATS備有速度確認功能,但並未賦予在彎道處設置ATS之法律上義務,且大部分的鐵路公司亦未於彎道處設置ATS。之後新頒布的省令雖採用以翻覆危險率作為判別翻覆的危險性、並依此選定設置ATS位置的方式,但在本件事故前,不僅JR西日本,國內的其他鐵路公司也均未採用此種設置方式。此外,就JR西日本之職務分工而言,有關在是否在彎道設置ATS等事項,係委由負責鐵軌沿線安全對策相關事項的鐵道本部長加以判斷,被告等雖身為董事長,但實際上甚少有機會接觸到有關個別彎道的危險性等判斷是否設置ATS之前提資訊;在JR西日本中,亦無證據顯示已認知到事發彎道發生脫軌翻覆的危險性高於其他彎道。因此,難以認定被告等能就公司所轄鐵軌線路裡超過2000個的彎道當中,特別認知到事發彎道屬於發生脫軌翻覆事故危險性高的彎道。
再者,受任執行檢察官執務的律師雖就被告等對於事發彎道將有列車脫軌翻覆的危險性有所認知乙節,主張被告等只需有「司機一旦大幅超速將發生脫軌翻覆事故」此程度的認知即足成罪,然如上述,在本件事故發生前的法令即便要求ATS備有速度確認功能,但並未賦予在彎道處設置ATS之法律上義務,多數的鐵路公司亦未於彎道處設置ATS。在此情況下,即便認為被告主觀等有上開認知,但仍不足作為認定被告等應負起訴事實所載注意義務之依據。
綜上,JR西日本歷代董事長即被告等並無指示鐵道本部長應在事發彎道設置ATS之業務上注意義務,原審維持被告等第一審之無罪判決,自屬適當。

(裁判官小貫芳信有補充意見,略)

裁判結果:
上訴人之上訴均駁回。


(原審:大阪簡易裁判所)
(最高裁判所第二小法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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