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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1日 星期五

平成27(行ツ)267 選挙無効請求事件

案號:平成27(行ツ)267
案由:選挙無効請求事件

爭點:在平成26年12月14日舉行眾議員選舉(下稱本次選舉)當時,公職選舉法第13條第2項及附表1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之眾議院小選舉區的劃分仍與前次於平成24年12月16日舉行選舉時相同,有違背憲法票票等值要求之情形,故平成26年之選舉是否因此而無效?

裁判要旨:
(實在是太多了所以非常簡單的譯…)

綜合考量在本次選舉時存在的選票不等值及其原因後,即便於平成25年時已依修正後之「平成24年改正法」對選舉區的劃分做出更改,然至本次選舉時,仍不得不謂本次選舉區之劃分依然違背憲法票票等值之要求。然而法院並非能自己決定採行何種制度,而是由國會依法院的判決意旨,以立法方式進行修正,對於修正方式立法者則享有廣泛的裁量權,此乃憲法秩序下司法及立法權的關係。基此,當司法判決認定情況已達違背憲法票票等值之要求時,國會需接受並負有修正的義務;惟在認定國會是否已於憲法所要求之合理期間內修正完畢時,不能僅單純的從時間長短來看,而是應綜合考量為修正而需採取的措置、由此產生哪些應檢討的事項、實際上又需採取何種手續及作業等情事,以國會所採行的修正措施是否確係基於司法判斷之立法裁量權行使為評價之標準(平成25年大法廷判決,平成26年(行ツ)第155号,第156号同年11月26日大法廷判決・民集68巻9号1363頁参照)。

而本次選舉是自平成23年本院大法庭判決後,第2次因眾議院解散而舉行之總選舉。至選舉前國會已經過2次修法,也依據最近的平成22年國勢調查結果進行了全國選舉區劃分的修改,投票價值間的最大差距已較前次平成24年的選舉縮小。此外,眾議院更設置了修法的檢討機關,持續就修改選舉制度進行檢討。故考量上開情事後,尚無法謂國會並未基於司法判斷而基於其裁量權進行修正。故本件並無法斷定國會已放任超過憲法所要求之合理期間而不採行相當之修正措施。

綜上,本次選舉當時雖然選舉區的劃分仍與前次選舉時相同,而有違背憲法票票等值要求之情形,但因國會在憲法所要求之合理期間已有相當作為,故不能謂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14條第1項等規定之要求。原判決關於確認本次選舉違法之部分不能維持,上訴為有理由。

裁判結果:
1、原判決廢棄。
2、原告在第一審之訴均駁回。
3、原告在原審之上訴駁回。
4、本件訴訟費用均由原告負擔。

(原審:福岡高等裁判所)

(本件有協同及不同意見,略)

(最高裁判所大法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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