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

2015年12月1日 星期二

平成27(行ツ)254 選挙無効請求事件

案號:平成27(行ツ)254
案由:選挙無効請求事件


爭點:公職選舉法第13條第2項及附表2規定(下稱系爭規定)眾議院以比例代表制選出議員之選舉區劃分及各選舉區應選出之議員數,於平成26年12月14日舉行眾議院議員總選舉時,是否違憲?

裁判要旨:

上訴意旨稱於平成26年12月14日舉行眾議院議員總選舉時,系爭規定之選舉區劃分及各選舉區應選出之議員數違反依人口比例劃分之原則,違反憲法第14條第1項平等原則等規定,故該次議員選舉應屬無效云云。然而本院在平成11年11月10日(行ツ)第7號大法廷判決中(民集53卷8號第1441頁),已認定:考量該次選舉當時在各選區間每1議員與選民比例的差距後,系爭規定並未逾越國會合理的裁量界限,故未違反憲法第14條第1項等規定。

此外,上訴意旨稱若將各選區應選出的比例代表議員及小選舉區議員總數加以比較後,會發生人口較多的選區所能選出的議員名額竟然會比人口較少的選區為少,也就是所謂的「逆轉現象」,損及公職選舉法第86條之2及95條之2所規定之票票等值原則,故系爭規定仍違反憲法第14條第1項等云云。但本院在平成11年11月10日(行ツ)第8號大法廷判決中(民集53卷8號第1557頁),亦已認定:請求判決比例代表選舉無效的訴訟中,並不能將小選舉區選制的合憲性視為比例代表選制的問題,且將2者加以比較亦缺乏合理性,故公職選舉法第86條之2及95條之2及作為前提規定的系爭規定均不違憲。

因此原審持與本院相同見解而判決,自屬適法有據,上訴理由均不足採信。
裁判結果:上訴駁回。(原審:東京高等裁判所)

(最高裁判所第一小法廷)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