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平成25(受)2415
案由:配当異議事件
爭點:債務人對於拍賣抵押物執行案件所作之分配表( 配当表)金額有異議而將分配金額提存(供託)後提起異議之訴,若遭判決敗訴確定而由提存所將提存款支付予債權人時,應如何決定抵充(法定充当)何筆債務?(債務人欠債權人不只一筆錢)
判決要旨:最高限額抵押權的目的既是讓抵押權人能夠聲請拍賣抵押物而讓自己的債權能優先受償,則因受償而消滅之債權自僅限於在分配時已存在之債權。而拍賣所得無法清償全部受擔保債權時,則依法定抵充之規定處理。當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並將分配金額提存,但遭判敗訴確定而仍按分配表分配時,依民事執行法188条、92条1項,民事執行規則173条1項、6 1条,供託規則30条1項等規定,債務人是委託提存所將提存款支付予債權人的。因此,提存款清償及法定抵充的對象自應為提存所受委託時存在的被擔保債權,而非抵充前案之本金利息及費用。故上訴意旨主張提存款應先法定抵充前案之本金利息及賠償損害,不能用以清償在前案分配期日後所生之金錢債權云云,不能採信。
判決結果:上訴駁回。(原審:大阪高等裁判所)
(最高裁判所第三小法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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