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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2日 星期四

 平成26(行ヒ)167  納税告知処分等取消請求事件

案號:平成26(行ヒ)167

案由:納税告知処分等取消請求事件


爭點:就無權利能力之社團法人理事長及常務理事而言,當該法人免除其等之借款債務而獲益時,是否構成所得稅法第28條第1項所謂之「賞與」或是「具有賞與性質之給予」?



判決要旨:所謂「賞與」或是「具有賞與性質之給予」,係指依考量貢獻者功勞多寡而提供的一時性給付,此給付不僅可以是金錢,也包括物及其他的經濟利益。既然被上訴人(社團法人)接受其理事長的要求而同意免除其債務,則自然是考量了該理事長對被上訴人的貢獻後才會同意,而並非是基於計算或評估風險後,獨立執行業務之結果。故本件免除債務對被上訴人而言當然構成「賞與」或是「具有賞與性質之給予」,原審認定被上訴人並無就源徵稅義務,無法維持。


判決結果:廢棄發回廣島高裁。


(最高裁判所第一小法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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