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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30日 星期一

平成25(受)2001 求償金等請求事件

案號:平成25(受)2001
案由:求償金等請求事件


爭點:數保證人中之一人A向債權人為清償後,取得對債務人的求償權並轉向其他共同保證人求償,此時A得否主張因伊對債務人求償權的消滅時效有中斷事由存在,故對其他共同保證人亦發生時效中斷之效力(而仍得對其他共同保證人求償)?

裁判要旨:

民法第465條有關共同保證人間求償權之規定,係在當主債務人資力不足而僅由部分共同保證人清償時,若僅由其等負擔全部損失時,會有失公平,故給予負責清償的保證人求償權,可向其他未負責清償的保證人求償,以對全體共同保證人的負擔作最後的調整,並非如上訴人所主張,係在擔保保證人對主債務人所取得之求償權。因此,保證人對主債務人所取得之求償權,若有發生消滅時效的中斷事由,也不會使共同保證人之間的求償權時效中斷。是原審認定「保證人對主債務人所取得之求償權」與「共同保證人間之求償權」並無主從關係,縱前者有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對後者也不生中斷效力,自屬適法,上訴意旨不能採信。

裁判結果:上訴駁回。(原審: 大阪高等裁判所)

(最高裁判所第一小法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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