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點:
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返還借款,是否會發生中斷債權人對債務人為第三人保證所負保證債務履行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之效果?
裁判要旨:
本件公證書上雖載有上訴人自被上訴人處借得1億1千萬元等文字,但此公證書作成之目的並不是在證明上訴人有向被上訴人借款,而是在表明有締結保證契約之事。然而,被上訴人聲請支付命令之內容並非請求履行保證債務,而是上訴人應返還向被上訴人之借款。此借款返還請求權所根據之事實不僅與依本件保證契約所生保證債務履行請求權所根據之事實完全不同,甚至將會否定本件保證契約之存在,故二請求權顯然無法同時行使。因此,依借款返還請求權聲請本件支付命令,並無法評價為也同時行使了另一個獨立依本件保證契約所生之保證債務履行請求權。是以,本件支付命令並未發生中斷上開保證債務履行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之效果。
綜上,原審判決被上訴人勝訴,有明顯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背法令,上訴意旨就此部分為有理由,應廢棄原判決。而依本院上開認定,被上訴人之請求並無理由,第1審將其訴駁回在結論上係屬正當,應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
裁判結果:
一、原判決廢棄。
二、上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駁回。
三、上訴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原審:東京高等裁判所)
(最高裁判所第二小法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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