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點:
姓名等個人資料因為他人的過失而外洩時,能否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裁判要旨:
本件上訴人的個人資料與其隱私有關,應解釋為是受法律所保護的對象(最高裁平成14年(受)第1656号同15年9月12 日第二小法廷判決・民集57巻8号973頁参照)。而依原審確定之事實,上訴人的隱私權已因個人資料外洩而遭到侵害。
然而,原審對於上訴人是否因隱私權遭到侵害而受有精神上損害、如有,損害程度為何等事實,並未充分進行審理,而逕以上訴人無法證明其主張受有超過單純令人不愉快感覺的損害為由即駁回其請求, 故原審判決已錯誤的解釋適用了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法令,自難謂無審理未盡之違法。
綜上,原審判決顯然違背法令,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上訴意旨就此為有理由,應廢棄原判決。而為就被上訴人是否因過失造成上訴人的個人資料外洩,以及上訴人有無受到精神上損害及其程度等事項能更充分的進行審理,爰將本件發回原審法院。
裁判結果:
原判決廢棄,發回大阪高等裁判所。
(原審:大阪高等裁判所)
(最高裁判所第二小法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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