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平成26(受)1458
案由: 遺言無効確認請求事件
爭點:立遺囑人在遺囑上畫滿斜線,是否構成民法第1024條之「故意毀損遺囑」而發生撤回遺囑的效果?
判決要旨:
查民法第968條第2項有關變更自書遺囑之規定,係以變更遺囑之一部而維持遺囑的有效性為前提,因此若塗改遺囑之部分文字但仍可加以判讀時,如被繼承人(立遺囑人)並未依上開規定之方式為之,則可認定為塗改並不生撤回之效力。然本件被繼承人是以紅筆在遺囑上畫滿斜線,而一般此行為的意義在於表示要捨棄整份遺囑,遺囑之記載也全部失效之意。故此行為並不能與只塗銷遺囑部分文字作相同的判斷。因此本件被繼承人在遺囑上畫滿斜線的行為該當民法第1024條所稱之「故意毀損遺囑」應解為被繼承人已撤回遺囑,遺囑自屬無效。故原審認定雖然被繼承人在遺囑上畫滿斜線,然因仍然可以判讀遺囑上的文字,故不該當民法第1024條所稱之「故意毀損遺囑」,從而不生撤回遺囑之效力之認定,顯然違背法令而足以影響判決,上訴為有理由,爰廢棄第一、二審判決並自為判決。
判決結果:廢棄自判(確認遺囑無效)。(原審: 広島高等裁判所)
(最高裁判所第二小法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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