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頁

2015年11月27日 星期五

平成27(し)556 提出命令に対する抗告棄却決定に対する特別抗告事件

案號:平成27(し)556
案由:提出命令に対する抗告棄却決定に対する特別抗告事件

爭點:律師受任為被告之辯護人,並受託保管錄有犯罪情節之數位錄影帶,此時錄影帶是否屬於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之「與他人隱私有關之物品」而得拒絕扣押?

判決要旨:

本案中的數位錄影帶是在偵查程序當中由辯護人自行提出,經警方複製後做為檢察官起訴證據之一部,之後於法院審理時,辯護人對於檢察官請求勘驗此錄影帶亦未提出異議,被告就此也未曾表示過異議。是依被告的意志進行訴訟活動的結果,可知被告顯然已不將錄影帶所錄得之影像當作「秘密」,故錄影帶自亦已不該當刑事訴訟法第105條規定之「與他人隱私有關之物品」。因此原裁定認為辯護人並無依上開法文而得拒絕扣押錄影帶之權利,自為正當,辯護人之抗告並無理由。

判決結果:抗告駁回。(原審:福岡高等裁判所官崎支部)

(最高裁判所第三小法廷)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