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拘置所職員のした処分に対する準抗告棄却決定に対する特別抗告事件
爭點:對於看守所(拘置所)職員之處分,能否依刑事訴訟法第430條第1、2項提起準抗告?
判決要旨:各抗告意旨都僅是主張原決定認事用法有誤,與刑事訴訟法第433條所規定得抗告之理由並不相符。此外,就本件看守所職員拒絕辯護人提供飲食給受羈押人,以及禁止受羈押人將持有物交由辯護人攜出看守所之處分,原決定認為並非屬同法第430條第1、2項規定得以提起準抗告之事由,亦屬正當。
判決結果:抗告駁回。(原審:大阪地方裁判所)
(最高裁判所第三小法廷)
附註:
刑事訴訟法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