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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3日 星期二

 平成26(行ヒ)406 一般疾病医療費支給申請却下処分取消等請求事件

案號: 平成26(行ヒ)406
案由:一般疾病医療費支給申請却下処分取消等請求事件

爭點:在原子彈受爆者於日本國外接受醫療之情形,有無「原子爆弾被爆者に対する援護に関する法律」(被爆者援護法)第18條第1項之適用?


判決要旨:

被爆者援護法之立法意旨為,對於經歷原子彈爆炸事件者而言,因爆炸產生之放射線會使其等受到具特殊及重大的健康傷害,故必需針對受爆者的健康進行各種援助措施。

被爆者援護法並未限定只有在日本國內有住居所者才能得到援助,只要符合該法第1條所規定之事由並提出健康手冊者,依第18條第1項之規定,政府就應該支付受爆者所支出的一般疾病醫藥費;又該法第19條第1項雖規定都道府縣知事可以指定進行治療之醫療機關,但在受爆者於指定外之醫療處所就醫時,在一定情形下政府仍應給付受爆者所支出的一般疾病醫藥費,而所謂指定外之醫療處所亦不限於日本國內。

此外,在國外接受醫療之受爆者通常在返國就醫上有一定的困難,若不許其支領在國外治療所支出之一般疾病醫療費,則有違此法之立法意旨。

故在原子彈受爆者於日本國外接受醫療之情形,自應解釋為有被爆者援護法第18條第1項之適用。上訴意旨雖謂:被爆者援護法係以醫療法等各種規定為前提,為確保醫療安全而定有一般疾病醫療費之給付規定,且為確保能適當的給付,厚生労働大臣得命令指定外醫療處所提出相關醫療報告及病歷,因此些管制規定並無法及於在日本國外進行的醫療行為,故所謂指定外醫療處所亦應限於在日本國內之處所進行醫療之情形云云,但依上可知此理由並無法採取。因此原審判決本件各駁回被上訴人申領一般疾病醫藥費之處分係屬違法而應撤銷,可以維持,上訴並無理由。

判決結果:上訴駁回。(原審:大阪高等裁判所)

(最高裁判所第三小法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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